家住芝罘区、44岁的王女士,15年前经人介绍与比她大2岁的丈夫结了婚。第二年,他们有了儿子。
结婚初期,两人
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越来越表现出性格方面的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日子在吵闹中度过,但双方谁也没有提
离婚的事,就这么过了10多年。不料,3年前,在一次吵架后,丈夫离家出走了,这一走,就是3年,至今音信全无。
在这3年中,王女士到处打听丈夫的下落,后来听人说在另外一个城市见过他,有的说他是在那儿打工,也有的说他在那儿安了家。为此,她多次到那个城市找过,曾经打听到一家单位,当她找去后,人家说他在3个月前离开了,不知道去了哪里。3年中,她寻寻觅觅,找了许多地方,就是没有找到丈夫。
“能过还是不能过,他倒是有个话啊?一走了之,不声不响地这算什么?”王女士在3年的寻觅和等待中失去了耐心,对丈夫也不再抱希望了:“不等了,我的心也死了,我也该给自己一个交待了。”今年初,她到法院起诉离婚。王女士起诉离婚,因为找不到丈夫,法院进行了缺席开庭和判决,丈夫离家出走3年多,音信全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王女士抚养的同时,判决其丈夫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债务
问题,法院暂没有处理。
无独有偶,市区张女士的丈夫则是离家出走了5年,也是音信全无。有人见过他生活在外地一座城市,她也去找过,但一直没有找到。而今,5年过去了,仍没有丈夫的一点消息。这5年中,她一直在期盼中度过,夜里经常梦到丈夫归来了,她满心欢喜,可醒来却是一场空……
“不再盼了,我想离婚,又找不到人,我该怎么办?房产怎么处理?”张女士下定了决心。
针对张女士的这种情况,李建丽律师介绍,张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至于财产处理,由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未留有遗嘱,就应该按照《继承法》规定来继承,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
父母)继承。
法律链接
李建丽律师介绍,我国法律有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公告送达后,其丈夫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