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者什么关系?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职能介绍

2019-08-03 15:47:30狂想曲 作者:狂想曲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司法机关的作用都是非常明确的,中国自然也不例外,但是实际上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职能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那么该如何区别这些司法机关?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者什么关系?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对调整司法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宪法指导意义。
  1.分工负责是前提。所谓的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越权代办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诿和不履行职责。具体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体现为: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除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机关在工作目的和任务上的一致性。所谓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公安机关执行经人民法院审判需要执行的刑罚。三机关的具体配合还体现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3.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谓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起再审。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职能介绍
  “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局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公安局是行政机关、法院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各自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职责:
  公安局: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力。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行证进行鉴定,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等。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案件审判阶段,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
  法 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规定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意思是“未经审判来证明有罪确定之前,优先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所以在法院宣判之前,只能称“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罪犯”。
  公检法办案流程
  1、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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